成人出轨承担责任 夫妻能否构成强奸罪
文章标题所描述的这种事情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但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很容易让自己担负刑责,那么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呢?我们看看下面三则真实案例就了解了:
案例一:
2019年某晚,四川雅安,95年出生的冷某因与男友分手心情不好,邀约四个闺蜜喝酒,酒局中,有些酒意的冷某说“想找一个‘渣男’玩玩”,让四个闺蜜安排一下。闺蜜们按照冷某的“要求”,觉得雷某合适,于是电话通知雷某。
雷某一听有这样的好事情,飞奔而来,带着醉酒的冷某去开了房,并与冷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期间,他还拍下视频发给兄弟伙郑某炫耀。郑某看后,提出也想“参与”,雷某表示同意。郑某到后,雷某将房卡交给郑某,然后离开。郑某随即与失去意识的冷某发生了性关系。
冷某醒来后发现被侵害,第一时间打电话向四位闺蜜询问究竟发生了什么。闺蜜们告诉了她实际情况。冷某随即电话雷某,要求“赔偿”,被雷某拒绝。协商未果后,冷某报警。
案例二:
重庆两名房产中介女员工打算将她们共同的女性朋友黄某介绍给男同事丁某谈恋爱,于是几人安排在科园四路大排档吃夜宵。
猜拳行令中,两位介绍人均感觉到双方对上了眼,于是氛围极好。饭局结束时都已醉醺醺,黄某尤其醉得厉害,趴在桌子上已经不清醒。丁某告诉两位介绍人,叫她们“不要管了”,他会把黄某安排好,大不了就在附近开个房间。两位介绍人觉得黄某明显对丁某有好感,觉得“开房”也没什么,反正都要“耍朋友”了,于是二人搀扶着黄某到了附近一宾馆,丁某开完房后二人离开。
当晚,丁某与失去意识的黄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黄某清醒后,见到场景极为震惊,将丁某踢下床后打电话报警……。
最终,丁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两位介绍人同样因强奸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刑罚。
案例三:
重庆较场口得意世界某夜场,两位从事“特殊服务”行业的帅哥按照“业内”特有的暗语表明着自己的身份。这种场合,从事“特殊服务”的女性自然也会存在。长期在一个场所,做业务的男女之间自然明白彼此的身份。由于那晚生意清淡,男男女女均无人问津,没有业务可做。
于是女子赵某和孟某主动邀约两位帅哥喝酒。酒局中,赵某明显对帅哥苏某很有好感。酒后,苏某带着已经醉得昏沉的赵某到了自己租住的房间。二人晚上、早上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完事后,赵某准备离开,叫苏某“给2000块钱就行了”,苏某大惊之后坚决不给,苏某认为“彼此是做什么的都心知肚明,彼此不收对方的钱显然是一种默契”。僵持不下。赵某随后给上晚一起喝酒的同伴孟某打了一个电话,征询对方处理意见。孟某告诉她“都是同行,收一千块钱意思一下就行了,但不能不给”。
即便打了五折,苏某也坚决不同意,苏某认为自己太吃亏了,因为他“做业务”的价格比对方“做业务”的价格高很多,自己没有收钱就很够意思了!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这个“其他手段”宽泛得很,就是一个“坑”!)
以上案例给男性的教训:
1、千万不要老想着“女人不醉男人没机会”,风险大得无边!从司法案例来看,但凡涉及到女性醉酒后的性关系、但凡女性又报警,男的几乎都跑不脱!切记!切记!
2、洁身自好,不要与自己不熟悉的女性“一夜情”,同样,风险大得无边。
3、一旦发生那样的事情,但凡能用金钱解决的,最好就迅速用钱解决了事。